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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5 章(1 / 2)

管子 作者:管仲

第 125 章

因令人閉關,不與楚通使。楚王果自得而修穀。穀不可三月而得也,楚糴四百。齊因令人載粟處●之南〔一五〕,楚人降齊者十分之四。三年而楚服。

〔一〕何如璋云:楚地以太行計,在汝漢之南,不得言山東,由齊而計,亦不當言山東,殆秦人人語耳。偽託無疑。張佩綸云:

春秋時以太行界,秦晉皆山西,而楚亦可稱山東。元材案:山東謂函谷關以東,乃秦漢時常用之語,漢人尤喜言之。《鹽鐵論》中大夫及賢良文學言及山東者即達九次之多。(《力耕》、《錯幣》、《晁錯》、《備胡》、《大論》、《西域》各一見,《國病》三見。)其他見於《史記》、《漢書》者更不可勝數。又齊桓公不應稱楚為山東之強國,此亦著者身在長安,無意中露出之一破綻。與《山國軌篇》之以梁、渭陽、?之牛馬滿齊衍,《輕重甲篇》之以東車五乘,迎癸乙於周下原者情形正同。張說非,何說近之。

〔二〕元材案:此處戰鬥之道,指經濟競爭言,與上文桓公所問之指兵爭而言者不同。《輕重甲篇》云:戰衡、戰淮、戰流、戰權、戰勢,此所謂五戰而至於兵者也。然則固不必以兵相對,始可謂之戰鬥矣。

〔三〕陶鴻慶云:與,當也,亦敵也。襄二十五年《左傳》一與一,《莊子?天下篇》惠施曰:以其知與人之辯,義並同。元材案:與之,即《史記?高紀》吾知所以與之之

與之,《漢書?高紀》作吾知與之矣,顏師古注云:與,如也,言能如之何也。猶今言對付。

〔四〕元材案:漢時楚地產鹿,從長沙馬王堆漢墓出土物中亦可得到證明。據高耀亭在其所著《馬王堆一號漢墓隨葬品中供食用的獸類》-文中云:梅花鹿一種。計出土的鹿骨,有右側盆骨、肋骨四十四條,膝蓋骨及後肢骨等。其中有一個竹笥,全為鹿肋骨。在四十四條肋骨中,左側為二十萊莒與柴田相並節之脫簡,應在重萊之柴賈下,萊君聞之之上。又桓公當為隰朋,下文管子即令隰朋反農可證。管子即令桓公殊為不辭。元材案:本文所述,即闡明所謂以戰鬥之道與之之具體辦法,計分四方面進行。一、為百里之城;二、藏穀備用;三、鑄錢;四、令王邑求生鹿於楚。部署井然,有條不紊。若將此段文字移入上文,則不僅此處缺少兩個重要環節,以致王邑載錢二千萬及令人載粟處●之南之錢與粟,皆無所自出,而且又與上文君其率白徒之卒鑄莊山之金以為幣等語互相重複矣!又管子令桓公即管子請桓公之意,猶《事語篇》之言泰奢教我及《山至數篇》之言特命我也,亦不必改字。

〔一0〕元材案:楚王聞之告其相曰與下文代王聞之告其相曰及衡山之君告其相曰,三相字,皆指諸侯王國之相而言。《漢書?百官公卿表》云:景帝中五年,令諸侯王不得復治國,天子為置吏,改丞相曰相。本篇所列諸侯國名,如魯、梁、楚、代、衡山、燕、趙、齊等九國,集中分見於《史記?景紀》及《惠景間侯者年表》中,證明皆為漢初所建國,以此推之,則此三相字,必為景帝改制以後之相,而非張儀相秦之相明矣。

〔一一〕元材案:田鹿之田即《易?恆卦》田無禽之田,《疏》:田者,田獵也。

〔一二〕戴望云:涂上一本有內字。疑《管子》本或作

內,或作涂,而校者合之耳。元材案:此言楚人無論男女皆為求生鹿而奔走,當以居涂為合。女子居涂,猶《輕重己篇》之言室無處女矣。

〔一三〕安井衡云:修,理也,謂糴之。吳汝綸云:修當讀為蓄。郭沫若云:吳說非也。上文魯梁節云魯梁之君即令其民去綈修農,穀不可三月而得云云,與本節後文楚王果自得而修穀,穀不可三月而得也,文例全同。是則此言修穀,即彼言修農耳。兩自得,得字義難通,當是復字之誤。元材案:郭以修穀即修農,甚是。惟自得不必改為自復。自得者,即自鳴得意之意,猶言驕傲自滿矣。

〔一四〕郭沫若云:錢五倍,是楚強也,此七字當在上文公曰奈何曰字下。元材案:此乃管子用以說明其君且自得而修穀之原因,謂楚王以藏錢五倍為楚國富強之象徵,故有自鳴得意之心也。郭說失之。

〔一五〕戴望云:元本、朱本●作楚。張佩綸云:●,楚姓。然齊不能處楚之南。聞一多云:●不知何字之誤,當是齊地之近楚者。元材案:此與下文魯削衡山之南,及上文以

楚為山東之強國,皆是著者就所能記憶之古今地名任意排列,原不能以實際方界位置純之,予在上文已詳論之矣。●字不誤。

桓公問於管子曰:代國之出,何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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