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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4 章(2 / 2)

〔一〕安井衡云:莒大邑,故與萊並稱。與柴田相并者,并有柴與田也,言其力強。一說:并,合也。萊多薪,莒多田,以柴田之利相合以防齊,故桓公憂而問之。王紹蘭云:與通以。柴者茈之假字。《輕重丁篇》:昔萊人善染,練茈於萊純錙。其證也。郭沫若云:疑當作柴與田相并。鑄幣需柴,故重柴價以誘萊莒,使其田輟耕。柴字不得誤為茈,王說誤。元材案:安井及郭氏說非,王說是也。蓋萊莒皆產茈,既有茈,又有田,其國人特以治茈與耕田二事並重為利。桓公欲使其專營治茈之業,而廢其耕田之事,以便制而服之,故提出討論之。下五柴字皆仿此。若如安井及郭說,讀為柴薪之柴,則他國皆有柴,萊君何以云

柴乃吾國之奇出?且治柴亦何至釋其耕農乎?

〔二〕元材案:白徒二字,又見《管子?乘馬篇》及《七法篇》。尹注《七法篇》云:白徒,謂不練之卒,無武藝。又《呂氏春秋?決勝篇》冢輿白徒,高注云:白衣之徒。《漢書?鄒陽傳》驅白徒之眾,顏師古注云:白徒言素非軍旅之人,若今言白丁矣。蓋指未經過軍事訓練之人而言。

〔三〕元材案:莊山解已見《山權數篇》。張佩綸謂齊無莊山,疑為莊嶽之誤者非。

〔四〕豬飼彥博云:奇,餘也。元材案:奇,特也。出,出產也。奇出猶今言特產。

〔五〕安井衡云:反農,反鑄金之卒於農也。

〔六〕安井衡云:萊言糴,齊言糶,互文。郭沫若云:三百七十當是石百七十之誤。元材案:糴三百七十,言每石糴價三百七十錢也。《漢書?食貨志》云:元帝二年齊地飢,穀石三百餘,民多餓死。是穀價固有石三百餘者。凡是數目字,如無確證,似以不改為宜。

〔七〕俞樾云:二十八月當作二十四月。上文曰:二十四月,魯梁之民歸齊者十分之六。此文亦必與彼同。蓋二十四月者,質言之則二年也。若作二十八月,於義無取,故知其非。于鬯云:此當存本文。上文自二十四月,此自二十八月,兩異何害?俞云:二十四月,質言之則二年,若二十八月於義無取,然則上文言十三月而管子令人之魯梁。,十三月義何取乎?元材案:此乃著者任意假託之數字,原無關於重要。俞氏必欲使其與上文同,迂拘可笑。于說得之。

桓公問於管子曰:楚者山東之強國也〔一〕,其人民習戰鬥之道。舉兵伐之,恐力不能過,兵弊於楚,功不成於周。為之奈何?

管子對曰:即以戰鬥〔二〕之道與〔三〕之矣。

公曰:何謂也?

管子對曰:公貴買其鹿〔四〕。

桓公即為百里之城〔五〕,使人之楚買生鹿。楚生鹿當一而八萬〔六〕。

管子即令桓公與民通輕重,藏穀什之六〔七〕。令左司馬伯公將白徒而鑄錢於莊山。令中大夫王邑〔八〕載錢二千萬〔九〕,求生鹿於楚。

楚王聞之,告其相曰〔一0〕:彼金錢,人之所重也,國之所以存,明主之所以賞有功。禽獸者群害也,明主之所棄逐也。今齊以其重寶貴買吾群害,則是楚之福也。天且以齊私楚也。子告吾民急求生鹿,以盡齊之寶。楚人即釋其耕農而田鹿〔一一〕。

管子告楚之賈人曰:子為我致生鹿二十,賜子金百斤。什至而金千斤也。則是楚不賦於民而財用足也。楚之男子居外,女子居涂〔一二〕。隰朋教民藏粟五倍。楚以生鹿藏錢五倍。

管子曰:楚可下矣。

公曰:奈何?

管子對曰:楚錢五倍,其君且自得而修穀〔一三〕。錢五倍,是楚強也〔一四〕。

桓公曰:諾。

第 124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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