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 作者:管仲
第 112 章
管子對曰:涇水十二空,汶淵洙浩滿三之於〔三〕,乃請以令使九月種麥,日至日穫〔四〕,則時雨〔五〕未下而利農事矣。
桓公曰:諾。
令以九月種麥,日至而穫。量其艾,一收之積中方都二〔六〕。故此所謂善因天時,辯於地利〔七〕而辟方都之道也。
管子入復〔學云:今縣官之多張苑囿、公田、池澤,公家有障假之名,而利歸權家。可見漢武昭時,曾有國營農田之事。今此文言西自今陝西省境內之涇水,東至今山東省境內之汶水洙水等地方,均應於九月種麥,如果所指者不是國營農田,而為民田,決無以命令統一行動之可能。本書各篇所言地名,大都以天下一統為範圍,並不限於春秋時之齊國一地。張佩綸不明此理,乃謂涇當為淄,必使其與管仲之齊地相強合,真未免
許子之不憚煩矣!郭沫若以涇水十二空當為涇水上下控,謂涇水乃小水,小水因地形之高下加以控制,不使流失,汶淵洙沿之水量因而豐滿,可增加三倍者,改字太多,亦不可從。
〔六〕丁士涵云:艾與刈同。收當為畝。中方都二之數雖不止一畝之積,要其所量可於一畝約知其數也。于省吾云:按丁氏改收為畝,殊無可據。田有一歲二穫,此言一收,但就其一穫量之,已可抵方都二也。元材案:一收謂一歲之收穫也。《漢書.食貨志》云:一歲之收常過縵田?一斛以上。又《輕重甲篇》云:一農之事終歲耕百畝,百畝之收不過二十鍾。皆其證。本篇下文所謂終歲之租金四萬二千金,即此一歲之收之貨幣數字也。兩氏說皆非。
〔七〕元材案:善因天時,承九月種麥,日至而穫言。
辯於地利,承涇水十二空云云言。
〔類聚.居處部》四引此無易牙二字,明是後人所加。下文五子曰善,五子本作四子。因增入易牙,故又改四為五耳。張文虎云:易字衍。
牙字當在鮑叔下,誤倒在朋字下,後人遂妄增易字耳。元材案:此皆是著者就記憶中所及之齊桓公諸臣姓名,隨意列舉充數,非謂當日真有此事實也。王、張二氏說太迂。差肩,解已見《
輕重甲篇》。
〔一四〕元材案:枹,《說文》:擊鼓杖也。即鼓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