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 作者:管仲
第 93 章
桓公曰善。
〔一〕元材案:會者,《周禮.天官.小宰》:聽出入以要會。注:謂計最之簿書。月計曰要,歲計曰會。又《天官.司會.注》:會,大計也。猶今言會計。國會,指有關國家財政經濟之各種會計事而言。《史記.平準書》所謂管諸會計事是也。與《
山國軌篇》之國軌及本篇下文之國簿,意義全同,說已詳《
山國軌篇》。
〔二〕張佩綸云:失下當作無與,下文可證。尹桐陽云:無伍,無人與為伍也。《小匡篇》曰:罷士無伍。元材案:《國語.齊語》罷士無伍,韋昭注:無伍,無與為伍也。猶今言孤立無援。失下即無與之意。《輕重甲篇》云:
重籍其民者失其下。亦作失下。不必改。
〔三〕張佩綸云:大夫當作一國。涉上失大夫而誤。元材案:觀下文故不以時守郡為無與,則守大夫即守郡之意。縣統於郡,鄉統於縣,家統於鄉,人統於家,故曰云云也。張說失之。
〔四〕元材案:以縣之筴,古本作以一縣之筴。
〔五〕金廷桂云:按中二句當作守縣以一鄉之筴,守鄉以一家之筴,兩一字衍。張佩綸云:守家當作守一家。元材案:二說不同,而皆可通。
〔六〕元材案:會數與軌數同,即會計之術,解已見《山國軌篇》。
〔七〕元材案:幣准之數,謂標准之貨幣數量。政府發行貨幣,原欲使其供求相應,足以平衡物價,故其數量不宜太多,亦不可太少。《國蓄篇》云:萬物之滿虛,隨財准平而不變。衡絕則重見。此言幣准,即財准平之義也。
〔帝二年別置城陽者也。濟陰,《漢志》:濟陰國,故梁。景帝中六年,別為國。王先謙《補注》云:
《濟水注》漢景帝以濟水出其北,東注,分梁於定陶,置濟陰國。指北濟而定名也。然則本書不得作於漢景帝中六年以前,此又其一證矣。
〔一二〕元材案:民富君無與貧二句,即《論語》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及《荀子.富國篇》下貧則上貧,下富則上富之意。賦無錢布之賦,與上文泰夏賦穀之賦不同。後者作貸予講,此賦字則指賦斂而言。府即寶藏財賄之處,解已見《巨(筴)乘馬篇》。財,財物。貲指資財。包括上文錢布及藏財在內。此言政府既不向人民徵斂錢布,倉庫中亦不蓄藏財物,一律藏之於民。《管子.權修篇》云:府不積貨,藏於民也。《鹽鐵論.禁耕篇》云:民人藏於家,諸侯藏於國,天子藏於海內。……是以王者不畜聚,下藏於民。同是主張藏於民,而意義則完全相反。《權修篇》與《鹽鐵論》所謂藏於民,表面上是以富民為目的,實際上所謂富民之民,乃專指封建社會中之地主剝削階級而言。而此處所謂藏於民者,並非無償而賜之於民,而實為預先發放農貸,以便歲豐時令人民以穀准幣,償還債務,使政府獲得穀三倍重之最大利潤而不至為富商大賈所乘也。
〔一三〕安井衡云:上歲,去年也。分,半也。據猶守也。元材案:以上歲為去年,據為守,安井氏說是也。惟分字在此處仍當作若干分講,說已詳《巨(筴)乘馬篇》。去分與下文上分對文。去分謂其價減低若干分,上分謂其價上漲若干分也。《山權數篇》云:阨之准數一上十,豐之筴數十去九。亦以上
去互為對文,與此正同。
〔一四〕許維遹云:據當為振,形近之誤也。《山國軌篇》據之以幣,丁士涵云據乃振字誤,是其例。《月令》振乏絕,鄭注:振猶救也。郭沫若云:據者,支持也。以幣收半價之穀而儲蓄之,寓有平糴之意。元材案:據者守也,說已見《山國軌篇》。以幣據之,猶言以幣藏之。許說非是,郭說近之,但與平糴無關。
〔一五〕安井衡云:君當依《山國軌》作上。君上義近,轉寫之訛耳。張佩綸、戴望說同。元材案:君即上也。原文不誤。此謂城陽、濟陰兩地既皆豐收,穀價必跌。因政府早已用棧臺之錢及鹿臺之布據而守之,則穀將盡為政府所占有,而錢則散在民間。穀聚則重,幣散則輕。是穀居上風,幣居下風,故曰幣輕,穀重上分也。
〔一六〕元材案:上歲指去年,下歲指本年。四分國穀,上歲之二分在下,則二分在上。下歲之二分在上,則二分在下。二分加二分,共為四分,故曰則二歲者四分在上也。則國穀之一分在下者,因在上者之四分可以積蓄不用,而在下者則上年之二分早已消耗無存。故二歲者,可以四分在上,而在下者則僅為二分。在上之四分加在下之二分,合為六分。六分之中,在下者只二分,計為六分之二,即三分之一,故曰國穀之一分在下也。穀三倍重者,謂穀價可漲至三倍也。
〔一七〕元材案:邦布之籍一語,又見《輕重甲篇》。邦布,《
周禮.天官.外府》:掌邦布之出入,以共萬物而待天之用。鄭康成注:布,泉也。其藏曰泉,其行曰布。人家受食者,謂人民從政府購買穀物以為食也。此謂政府徵收口錢,每年每戶不過十錢。若運用輕重之筴,實行穀專賣,假設每田十畝,獲利十錢。地量百畝,一夫之力也,則從一夫之家便可獲利百錢。是從一家所獲之利,可抵十戶邦布之籍。蓋極言穀專賣獲利之大,遠非邦布之籍可比也。出於國穀筴而藏於幣者,國穀筴即國家之穀專賣政策,謂此項一家可抵十戶之盈利,並非直接取之於任何徵籍,乃係操事於輕重之間,以幣斂穀,實行穀專賣之必然結果也。
〔一所謂奪之以會,即此意也。政府獨占穀貲之局勢既成,乃又拋出其所藏之穀,於是穀散,散則輕。什而去七者,與上文重去什三不同,重去什三以價言,什而去七則以量言。資當作贍,說已詳《山權數篇》。此蓋謂政府將所奪大夫之穀分為十分,除留三分外,其餘之十分之七,則舉而盡貸之於民,作為賑濟不贍,平抑物價之用。此乃財有餘以補不足之道,仁義之舉也。五穀相靡而輕,即上文五穀相靡而重去什三之意。以鄉完重而籍國,完,元本作見,張佩綸云:當作筦。今案:完疑家字之誤。國即郡,指大夫封地。謂利用鄉與家之穀之重,以籍斂大夫之穀。上文所謂故守大夫以縣之筴,守縣以一鄉之筴,守鄉以一家之筴,守家以一人之筴,即此意也。實,即大夫所積之穀。財即財物。散,布也。散仁義,謂布施仁義之政,猶《孟子》之言施仁政矣。蓋穀與財物聚而在上則重,散而在下則輕。政府出穀與財物,既博仁義之名,又可以收平抑物價之效,故曰出實財,散仁義,萬物輕也。乘時,解已見《山權數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