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 作者:管仲
第 72 章
三、《山至數篇》大夫旅壤而封,積實而驕上。戴望說:
旅、列古同聲。今本作聚必裂字之誤。張佩綸說:旅,列也。謂列壤而封,猶言分土封之。這是對的。列壤即裂地。裂地而封,也是漢人特用術語。見《史記。高紀》、《黥布傳》、《
吾丘壽王傳》。本書《輕重乙篇》作列地而封,列即裂。《揆度篇》兩言割地而封,割也是裂。《集校》卻認為以作聚壤為是。所謂富者田連阡陌也。封謂富厚。聚壤而封,與下句積實而驕上對文。似與原意不合。
四、《山至數篇》:今刀布藏於官府,巧幣、萬物輕重,皆在賈人。(人原作之,誤,據《揆度篇》改。)《集校》改巧幣為朽弊,並以之屬上為句,以《史記?平準書》京師之錢累巨萬,貫朽而不可校為證,謂是指刀布朽弊而言。案此說亦大可商。此當以今刀布藏於官府為句,巧幣、萬物輕重,皆在賈人為句。巧幣者,謂巧法使用貨幣,從中取利。此乃漢代前期一大社會經濟問題。其具體內容,約有下列三種。賈誼說:鑄錢之情,非殽雜為巧,則不可得贏。《漢書?食貨志》:郡國鑄錢,民多奸鑄。顏師古云:謂巧鑄之,雜鉛錫。這是以殽雜鉛錫為巧者一。《食貨志》又云:今半兩錢,法重四銖,而奸或盜摩錢質而取鋊,錢益輕薄而物貴,則遠方用幣煩費不省。這是以盜摩取鋊為巧者二。又云:郡國鑄錢,民多奸鑄。錢多輕。而公卿請令京師鑄官赤仄,一當五。……其後二歲,赤仄錢賤,民巧法用之,不便,又廢。《鹽鐵論。錯幣篇》文學云:往古幣眾財通而民樂,其後稍去舊幣,更行白金龜龍,民多巧新幣。幣數易而民益疑。……商賈以美貿惡,以半易倍,買則失實,賣則失理,其疑惑滋益甚。這是以美貿惡,以半易倍為巧者三。巧幣和萬物輕重是兩事而非一事。這裏是說貨幣雖藏在官府,而巧法使用貨幣和操縱萬物價格的大權,則都掌握在商人手中,故曰巧幣、萬物輕重,皆在賈人。若改巧幣為朽弊,則皆在賈人的皆字,便不可通了!
第二、關於加字問題。
《集校》及所引各家注釋,在原文不少地方,或根據某種類書,或逕以己意,增加一些字句。統計十六篇中,共增加了四百七十四字,即差不多每五十四字,增加一字。其中僅《國蓄》一篇就增加了四十四字,而其根據,皆為《通典》。這是很不可靠的。最可注意的,就是由於加字的結果,往往把書中的原來意思,變成了正相反對的意見,這樣的例子也可以舉出若干條:
一、《揆度篇》百乘之國,中而立市,東西南北度五十里一段文字,乃漢人對古代分地制度與《孟子》、《王制》、《賈誼新書》、《春秋繁露》、《史記》及《漢書?地理志》不同的又一種說法。篇中所舉百乘之國,千乘之國,萬乘之國的里數、車數和馬匹數,與《漢書?刑法志》百乘之家,千乘之國,萬乘之主的里數、車數和馬匹數完全相同。茲列表如左:(見九蓄與飾稱為二豫。這樣一加一解,就把原文作者變成為主張物必有豫之人,與原文宗旨恰恰相反。實則這個豫字乃《荀子。儒效篇》魯之粥牛馬者不豫賈之豫。王引之說:豫,猶誑也。物有豫,就是說富商大賈虛標物價,以欺誑顧客而牟取暴利。《鹽鐵論。力耕篇》文學說:古者商通物而不豫,工致牢而不偽。下文又云:商則長(崇尚)詐,工則飾馬。同碼。飾馬就是虛標物價。以長詐與不豫,飾馬與不偽對言,益足證明訓豫為誑之正確。又案二豫指工商相豫而言,《鹽鐵論。禁耕篇》有工商不相豫語,可以為證,似與下文蓄飾之指寶而言者無關。
三、《山權數篇》又云:穀者民之司命也,智者民之輔也。民智而君愚,下富而君貧,下貧而君富。此之謂事名二。這裏確實有脫字。但《集校》於列舉並否定各家意見之後,又提出了自己的意見說:此當作民智而君智,民愚而君愚。本篇並未主張愚民政策,安得有民智而君愚之理。因而決定在而君下加智民愚而君五字。案此處民與下,皆指富商大賈之以牟大利為目的者而言,與《山至數篇》所謂民富君無與貧,民貧君無與富兩民字之泛指一般人民而言者不同。前者是本書作者認為必須加以無情打擊之對象,而後者則為封建國家進行徵斂之廣大財源。因此,對於後者,必須先在培養稅源上做工夫,故曰民富君無與貧,民貧君無與富。《揆度篇》所謂民財足則君賦斂焉不窮,義與此同。對於前者,則只有加強封建國家之政權(君?),將所有七能、五技、六家之知識技能,完全由封建國家預先加以壟斷,使其不為富商大賈所利用,作為操縱市場牟取大利之手段,以成其為一國而二君之正(徵)之勢。如此則事至則不妄,而失時、失筴、失利、失義之弊自可完全免除。(以上均見《山權數篇》)若作民智而君智,民愚而君愚,則不僅與上文所謂此使君不迷妄之數,故君無失時,無失筴,此謂君?之專以君為主者不相符合,而且與本書作者積極主張之故見予之形,不見奪之理(《國蓄》與《輕重乙》)、御神用寶(《山權數》)及智者役使鬼神,而愚者信之(《輕重丁》)之剝削總方針,也大相違背了!
第三、關於大刪削問題。
《集校》除了改字和加字外,還大量地對原文進行了刪削。統計被刪削的地方達七十處,共刪削了此定壤之數也以下至不為君憂五十三字,乃《輕重乙篇》別本脫簡孱入於此,當刪。又在富勝貧條下引何如璋云:富勝貧以下十二句見《兵法篇》(案:《兵法》當是《七法》之誤),大同小異,與本文不屬。疑十年之蓄下原脫數句,後人乃雜湊《兵法》之文以足其數也。後者計五十二字。前者兩說不同,第一說為六十四字,蓋包括彼壤狹而欲舉與大國爭者十一字在內;第二說則為五十三字。如以第一說為正,則《集校》所刪共為九十四字,與何如璋說合計,則為一百四十六字。《事語篇》原文總數僅四百一十九字,竟刪削了一百四十六字,占原文百分之三十七有奇。事實上,本篇原文,共分兩段,第一段論泰奢之數,不可用於危隘之國。又分二節,從此定壤之數也至不為君憂為第一節,乃說明定壤(即賈誼所謂地制壹定)的國家,財穀雖以奢侈而流通於民間,然政府猶得以命令之徐疾,就其有餘不足者統籌調配,準而平之,故曰此定壤之數。從彼壤狹而欲舉與大國爭者,至不可用於危隘之國為第二節,乃說明若在壤狹之國(即賈誼所謂一股之大幾如腰,一指之大幾如股的國家),則一切農耕女織所得之生產品,非絕對由封建國家管制而獨占之,使其力歸於上功歸於府,便有不可用人無以勸下的流弊,故曰非數。第二段論佚田所提用非其有,使非其人的觀點也不能成立,其理由則為不守內不可以持天下。兩段都以積蓄為中心。而其理論根據似完全取材於《賈誼新書》。第一段謂壤狹之國非有積蓄積財,不可以用人勸下。乃《賈誼新書?五美篇》地制壹定,則海內之勢,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從制的翻版。第二段則說國有十年之蓄,便可以操十勝之權。乃《賈誼新書。無蓄篇》禹有十年之蓄,故免九年之水;湯有十年之蓄,故勝七年之旱。夫蓄積者,天下之大命也。苟粟多而財有餘,何為而不濟?以攻則取,以守則固,以戰則勝,懷敵附遠,何招而不至?的翻版。一問一答,針鋒相對,既無不屬,又非脫簡,乃整齊嚴密之文字,一經大量刪除,便不成文了!
二、《地數篇》全文共分五大段。第一段從桓公曰:地數可得聞乎?至坐起之費時也,總論天下銅鐵之山,乃兵器(戈矛)和錢幣(刀幣)之所自出,為自古以來歷代國家得失存亡之所關。桀不足而湯有餘,乃能、拙之結果,非天之所為。第二段從黃帝問於伯高曰至此見戈之本也,論鐵礦獨占,不以利器與人(逃其爪牙),是團結統一、鞏固中央集權(陶天下而以為一家)的最可靠的手段,否則鐵礦為地方分裂勢力所操縱,必將發生頓戟一怒,伏尸滿野的慘劇(見戈之本)。第三段從桓公問於管子曰:請問天財所出至則文武是也,論金銀銅鐵等礦產為天財地利之所在,特別是金與銅,必須由封建國家實行壟斷,並製定為上中下三等幣制,然後以號令高下其中幣而制下上之用。第四段,從桓公問於管子曰:吾欲守國財而外因天下至然則天下不吾洩矣,論以人工抬高穀價收購財物和實行鹽專賣的具體措施。第五段從吾欲富本而豐五穀至使非人,論善為國者,不在於富本,而在於能隨時注意國內外經濟情況的變化,採取適當的貿易政策,以免國內財利稅於天下,而使天下之寶壹為我用。總起來說,全文討論內容,計有(一)鐵礦壟斷,(二)銅礦壟斷,(三)以人工抬高穀價收購財物和實行鹽專賣,(四)採取適當的貿易政策。段落分明,旨意清晰,無冗無闕,也是《輕重》諸篇中最為完整的文字。但《集校》卻說:自黃帝問於伯高曰至見戈之本也一節,乃前人抄錄他書文字為下文山上有赭者其下有鐵云云作注,而誤入正文者。下文有一曰云云,亦系抄注濫入,可為互證。連同其它零星刪削,合計共達二百六十九字之多。殊不知這裏黃帝與伯高問答,與《輕重乙篇》武王與癸度問答,同是本書作者隨意假託之人名與事實,用問答體說明其所謂輕重之筴的具體措施,乃兩篇中心思想所在,不得認為是注文誤入。至一曰云云,乃又一種說法的意思,故再述之以供參考。《管子。法法篇》兩用一曰,尹注彼處云:管子稱古言,故曰一曰。劉績也說:按此乃集書者再述異聞。此等方法,古書如《韓非子》、《呂氏春秋》多用之。《史記。秦始皇本紀》及《酈食其傳》也有此例。乃是古人行文的常用體裁,與《管子。大匡篇》或曰下尹注所謂集書者更聞異說,故言或曰,情形正復相同。
第四、關於斷句問題。
《集校》及所引各家注釋在斷句問題上也有不少可以作進一步商榷的地方。
例一,《乘馬數篇》:(朝)〔霸〕國守分上分下,游於分之間而用足。分即若干分,我在《巨(筴)乘馬篇》已有極詳盡的論證。原文即《揆度篇》若此則幣重三分,財物之輕重重字衍文三分。賈人市於三分之間與《鹽鐵論。貧富篇》運之六寸,轉之息耗,取之貴賤之間之意,意義本極清楚,而丁士涵、何如璋、黃鞏皆斷霸國守分為句,丁並謂下句當作上下游於分之間而用足,分字涉上下文而衍,上下游於分之間即下文所謂乘馬之準與天下齊準也。何如璋則又以上分為句,謂上守國穀之半也。仍半,乃散之百姓,故下游於分之間而地力之用既足矣。黃鞏則以上分下為句,《集校》說同黃鞏,但又謂上分下即上與下之誤,因分字與與字草書形近。這樣,便和原文毫無共同之處了。
例二,《山權數篇》:桓公曰:善蓋天下,視海內長譽而無止,為之有道乎?此處善字與上文桓公曰善之善不同。此
善字當下屬,讀善蓋天下,視海內長譽而無止十二字為句。
善即善惡之善。蓋即《史記。項羽本紀》力拔山兮氣蓋世之蓋。蓋天下者,就是天下無敵的意思。《管子。七法篇》上言兵未出境而無敵者所謂國粟,是指國境以內之粟包括民間所有和國家所有在內。國家所有之粟,只是巨橋之粟。下文市繒帛,衡黃金,皆用此粟。兩言以巨橋之粟者,只是說此粟既可用來市繒帛,又可用來衡黃金,是作者有意誇大漲價後的巨橋之粟,用處很大,並不是說繒帛黃金同時收買。其三,則是斷句錯誤。這裏明明當以帛字絕句,軍字下屬。軍五歲毋籍衣於民,是說所市的繒帛,可供三軍五年的軍衣之用,毋須再向人民征斂。這和《山權數篇》所謂丁氏之粟可食三軍之師行五月、丁氏之粟中三軍五月之食,句例正同。至《集校》又改衡黃金百萬為衡黃金萬斤,則屬於對數目字的改動範圍,我在前面就已經說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