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 作者:管仲
第 71 章
首先,它主張的法治,是地主階級專政的體現。這個階級的專政,不可避免地有其鎮壓勞動人民的一面。雖然它對於農民起義,也認識到是封建統治者壓迫剝削所釀成,曾再三提醒過要封建統治者不要起繇無止,以免穀地數亡,更不可在穀失於時的情況下,君之衡籍而無止。但它污蔑勞動人民的反封建鬥爭為盜暴(《巨(筴)乘馬》),為淫暴(《乘馬數》),說明它對於農民起義是完全站在敵對的方面的。
其次,它的輕重理論,主要目標,是繼承漢武帝打擊富商蓄賈的干涉主義經濟政策,主張由封建國家實行工商業官營,加強中央集權。但在執行這個政策時,卻顯得特別軟弱無力。對一些強有力的地方分裂勢力和富商蓄賈高利貸者,不敢和漢武帝一樣,為了酎金不如斤兩,一次免國的列侯,就達一百零六人之多;同時又實行告緡令,遇告者,都交給御史中丞杜周依法辦理,很少有平反的;對貸子錢不占租及取息過律的河間獻王子旁光侯殷也給以有罪國除的嚴厲處分。與此相反,它所採取的對策,卻完全是妥協的和幻想的。
這種妥協的和幻想的對待富商蓄賈的對策,主要表現在代民還債的幾個辦法上:
一個辦法是用命令規定高利貸者凡持有借券滿一百張者,就可以獲得乘坐車馬的權利。沒有馬的,得向公家購買。這樣,市場上的馬價必然高漲至於百倍。公家的馬價也同時坐漲百倍。然後以所得馬價,為代民還債之用。這就是《輕重乙篇》提出的所謂出賂之謀。原來在西漢初年,漢高祖曾發出禁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史記?平準書》)。今特許其乘車,商人為了滿足他們的虛榮心,勢必爭相購買馬匹,因而促使馬價高漲。這一方面可以說是給富商蓄賈乘坐車馬開了綠燈,破壞了漢高祖推行的經濟政策,另一方面,封建國家一旦收入了這筆暴利,恐怕也不一定肯慷慨地拿出來作這樣的好事吧!
又一個辦法是用命令規定諸侯郡國向最高統治者進行賀獻,必須用一種名叫鐻枝蘭鼓的絲織品。這樣,市面上的鐻枝蘭鼓的價格就會坐漲十倍,國家所藏的,也自然會同時坐漲十倍。然後以漲了價的鐻枝蘭鼓代民還債。這是《輕重丁篇》提出來的。這裏有兩點:第一、這些高利貸者所收的利息率,有的高達百分之百(鍾也一鍾),有的達百分之五十,至低也有百分之二十,其為過律無疑。第二、鐻枝蘭鼓是一種絲織品。絲織品在漢代本來就是十分貴重的。《太平御覽》主張令左右州表稱貸之家,皆堊白其門而高其閭。……使化遺產的巨大著作。這對於今後有志研究《管子》學的人,誠如作者在《校畢書後》中所指出:使用此書時……,如耐心讀之,披沙可以揀金,較之自行漁獵,獺祭群書,省時撙力多多矣,對學術界的貢獻,實在不小!
我的拙作《管子輕重篇新詮》,本是一部尚未出版的極不成熟的草稿,也謬蒙不棄芻蕘,列為《集校》的參考書之一。還批判地引用鄙說約近百條。附驥尾而名益彰,使我受到莫大的鞭策和鼓舞。由於《集校》先行出版,因而給了我一個反過來又得以學習該書的大好機會,通過二十餘年來的反復誦讀,反復校量,從其中獲得了很多的新的啟發和收穫。但同時,對於該書及所引各家注釋中某些研究方法和文字解釋,我也有不少不敢苟同的個人看法。這些看法,都已分別補入拙稿的相當篇章中。這裏只就下列幾個問題,選擇其最為突出的列舉數例,加以商榷。
第一、關於改字問題。
校勘古書,改字是不可避免的。但一則要有確實可靠的根據,二則要有所限制,不能改得太多。我曾把《管子?輕重》原文,和《集校》一書中所引各家注釋對這一部分所改的字,作了一個初步的統計。或則說某字當作某字,或則說某字是某字之誤,或則說
某字為某字之假,或則說某讀為某。計原書十六篇僅有正文二萬五千九百九十霈);或改《輕重乙篇》莒必市里之
必市為密,謂即《郡國志》淳于之密鄉(張佩綸);或則改《
輕重丁篇》崢丘為乘丘(俞樾);或又改為蛇丘(何如璋),又說就是葵丘(尹知章)。明明本書所有地名也和人名一樣都是作者隨意假託之詞,但學者們硬要牽強附會地去尋求實地,這就未免為古人所愚了。
三、對官名的改動。《揆度篇》自言能治田土,不能治田土者,殺其身以釁其社。許維遹說:治田土當作治土,而治土就是司徒。《集校》則以兩田字皆為申字之誤。申土即司徒也。齊有申田之官,《立政篇》誤《申》為《由》,此則誤《申》為《田》。蓋校者不解《申土》之義而以意改之。這也大成問題。《荀子?王制篇》論序官,計有宰爵,司徒、司馬、大師、司空、治田、虞師、鄉師、工師、傴巫、跛擊、治市、司寇、冢宰、辟公等等名義。又說:司徒知百宗城郭立器之數,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