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死,則不可得而制也;夫生殺之柄專在大臣,而主不危者,未嘗有
也;故治亂不以法斷而決於重臣,生殺之柄不制於主而在群下,此寄
生之主也;故人主專以其威勢予人,則必有劫殺之患;專以其法制予
人,則必有亂亡之禍;如此者,亡主之道也。故明法曰:專授則失
。
凡為主而不得行其令,廢法而恣群臣,威嚴已廢,權勢已奪,令
不得出,群臣弗為用,百姓弗為使,竟內之眾不制,則國非其國,而
民非其民,如此者,滅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令本不出謂之滅。
明主之道,卑賤不待尊貴而見,大臣不因左右而進,百官條通,
群臣顯見。有罰者,主見其罪。有賞者,主知其功。見知不悖,賞罰
不差,有不蔽之術,故無壅遏之患;亂主則不然,法令不得至於民,
疏遠鬲閉,而不得聞,如此者,壅遏之道也,故明法曰:令出而留
,謂之壅。
人臣之所以乘而為姦者,擅主也;臣有擅主者,則主令不得行,
而下情不上通,人臣之力,能鬲君臣之閒而使美惡之情不揚,聞禍福之事不通徹,人主迷惑而無從悟,如此者,塞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下情不上通,謂之塞。
明主者,兼聽獨斷,多其門戶;群臣之道,下得明上,賤得言貴
,故姦人不敢欺;亂主則不然,聽無術數,斷事不以參伍,故無能之
士上通,邪枉之臣專國,主明蔽而聰塞,忠臣之欲謀諫者不得進,如
此者,侵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下情上而道止。謂之侵。
人主之治國也,莫不有法令;賞罰具,故其法令明,而賞罰之所
立者當,則主尊顯而姦不生;其法令逆,而賞罰之所立者不當,則群
臣立私而壅塞之,朋黨而劫殺之;故明法曰:滅塞侵壅之所生,從
法之不立也。
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姦邪也,所以牧領海內而奉宗廟也
。私意者,所以生亂長姦而害公正也,所以壅蔽失正而危亡也;故法
第 4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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