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 作者:管仲
第 41 章
撫,故君子惡稱人之惡,惡不忠而怨妒,惡不公議而名當稱,惡不位
下而位上,惡不親外而內放,此五者,君子之所恐行,而小人之所以
亡,況人君乎?
明法解第六十七
明主者,明於術數而不可欺也,審於法禁而不可犯也,察於分職
而不可亂也;故群臣不敢行其私,貴臣不得蔽其賤,近者不得塞其遠
,孤寡老弱不失其所職,境內明辨而不相踰越,此之謂治國;故明法
曰:所謂治國者,主道明也。
明主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術者,下之所以侵上亂主也,
故法廢而私行,則人主孤特而獨立,人臣群黨而成朋;如此,則主弱
而臣強,此之謂亂國;故明法曰:所謂亂國者,臣術勝也。
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勢,則群臣不敢為非;是故群臣之不敢欺
主者,非以愛主也,以畏主之威勢也;百姓之爭用,非以愛主也,以
畏主之法令也;故明主操必勝之數,以治必用之民;處必尊之勢,以
制必服之臣;故令行禁止,主尊而臣卑;故明法曰:尊君卑臣,非
計親也,以勢勝也。
明主之治也,縣爵祿以勸其民;民有利於上,故主有以使之;立
刑罰以威其下,下有畏於上,故主有以牧之;故無爵祿則主無以勸民
;無刑罰則主無以威眾;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非以愛主也,且以就
利而避害也。百官之奉法無姦者,非以愛主也,欲以受爵祿而避刑罰也;故明法曰:百官論職,非惠也,刑罰必也。
人主者,擅生殺,處威勢,操令行禁止之柄,以御其群臣,此主
道也。人臣者,處卑賤,奉主令,守本任,治分職,此臣道也;故主
行臣道則亂,臣行主道則危,故上下無分,君臣共道,亂之本也,故
明法曰:君臣共道則亂。
人臣之所以畏恐而謹事主者,以欲生而惡死也;使人不欲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