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 作者:管仲
第 26 章
下情求而不上通,謂之塞。下情上而道止,謂之侵。故夫滅侵塞擁之
所生,從法之不立也。是故先王之治國也,不淫意於法之外。不為惠
於法之內也。動無非法者,所以禁過而外私也。威不兩錯,政不二門
,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軸偽;有權
衡之稱者,不可欺以輕重;有尋丈之數者,不可差以長短;今主釋法
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矣;以黨舉官,則民務交而不求用矣;
是故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譽為賞,以毀為罰也。然則喜賞惡罰之人
離公道而行私術矣,比周以相為匿,是忘主●交以進其譽,故交眾者
譽多。外內朋黨,雖有大姦,其蔽主多矣;是以忠臣死於非罪,而邪
臣起於非功,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也,然則為人臣者重私而輕公
矣。十至私人之門,不一至於庭。百慮其家,不一圖國。屬數雖眾,
非以尊君也。百官雖具,非以任國也。此之謂國無人。國無人者,非
朝臣之衰也,家與家務於相益,不務尊君也。大臣務相貴而不任國,小臣持祿養交,不以官為事,故官失其能。是故先王之治國也,使法擇人,不自舉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故能匿而不可蔽,敗而不可飾也,譽者不能進,而誹者不能退也,然則君臣之間明別,明別則易治也。主雖不身下為,而守法為之可也。
正世第四十七
古之欲正世調天下者必先觀國政,料事務,察民俗,本治亂之所
生,知得失之所在,然後從事故法可立而治可行。夫萬民不和,國家
不安,失非在上,則過在下。今使人君行逆不修道,誅殺不以理,重
賦斂,竭民財,急使令,罷民力。財竭,則不能毋侵奪,力罷,則不
能毋墮倪。民已侵奪墮倪,因以法隨而誅之,則是誅罰重而亂愈起。
夫民勞苦困不足,則簡禁而輕罪,如此,則失在上;失在上,而上不
變,則萬民無所託其命;今人主輕刑政,寬百姓,薄賦斂,緩使令,
然民猶淫躁行私,而不從制,飾智任軸,負力而爭,則是過在下。過
在下,人君不廉而變,則暴人不勝,邪亂不止;暴人不勝,邪亂不止
,則君人者勢傷,而威日衰矣。故為人君者,莫貴於勝;所謂勝者,
法立令行之謂勝;法立令行,故群臣奉法守職。百官有常,法不繁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