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丁士涵云:及乃反字誤。元材案:此分承上文二事而言,故曰託食之主及吾地。丁說失之。
〔一六〕元材案:原即《史記.貨殖傳》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原大則饒,原小則鮮,上則富國,下則富家之原。原者源也,亦始也。三原者指下文絲、山、術三者而言。
〔一七〕元材案:十倍其賈上脫麻字。謂政府如欲據守布疋,則必先從據守麻枲作起。據守麻枲之初,假設其價為十倍,則績麻成布之後可獲得漲價五十倍之利。此數也者,即此乃一定之理之意。
〔一見義也。元材案:各篇所用數字,多不相同,不必強與《山權數篇》相比。王說太拘。
第 12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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