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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章(1 / 2)

管子 作者:管仲

第 102 章

〔四〕元材案:此二語又見《輕重丁篇》。惟彼處食作本,貸作予。貸放種食,乃漢王朝歷代奉行之一種社會政策。《漢書.文紀》:二年,詔民……貸種食未入,入未備者皆赦之。《昭紀》:始元二年三月,遣使者振貸貧民毋種食者。秋共分四段。第一段從國准可得而聞乎,至五家之數殊而用一也,論國准因時而不同,故五家之數殊而其用則一。第二段從然則五家之數籍何者為善至五家之數殊而用一也,論五家之數,各有各的作用,無誰善誰不善之區別。第三段從今當時之王者立何而可至皆用而勿盡,論兼用五家之長但不能完全照搬。第四段從五代之王至此五家之國准也,論王數不能事先作具體規定。

齊桓公問於管子曰:國准可得而聞乎?

管子對曰:國准者視時而立儀〔一〕。

桓公曰:何謂視時而立儀?

對曰:黃帝之王,謹逃其爪牙〔二〕。有虞之王,枯澤童山。夏后之王,燒增藪,焚沛澤,不益民之利〔三〕。殷人之王,諸侯無牛馬之牢〔四〕,不利其器。周人之王,官能以備物〔五〕。五家之數殊而用一也〔六〕。

〔一〕元材案:儀,法也。《管子?任法篇》云:置儀立法。又曰:置儀法。《七法篇》云:制儀法。《禁藏篇》云法者天下之儀也。是也。視時而立儀,謂平準之法應因時而制宜,不可一概而論。商鞅所謂當時而立法,因事而制禮(《商君書?更法》),韓非所謂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韓非子?顯學篇》),桑弘羊所謂射者因勢,治者因法……異時各有所施(《鹽鐵論?大論篇》),義與此同。

〔二〕丁士涵云:謹逃其爪牙下脫燒山林,破增藪,焚沛澤九字。下文可證。張佩綸云:《揆度篇》謹逃其爪牙,燒增藪,焚沛澤,不利其器屬之黃帝,《輕重戊篇》童山竭澤亦屬之黃帝,此乃分屬虞夏殷三朝。疑《揆度》、《戊》為實,而此為子政所刪者。郭沫若云:丁說近是。《揆度篇》云:黃帝之王,謹逃其爪牙,不利其器,燒山林,破增藪,焚沛澤,逐禽獸,實以益人,然後天下可得而牧也。即其證。唯在本篇燒山林等九字當在謹逃其爪牙上,始成條貫。此處奪去燒山林等九字,下文奪去謹逃其爪牙者六字,恰可互補。元材案:逃其爪牙與燒山林云云,本是一事。逃其爪牙乃虛提,燒山林云云則其具體措施也。上虛提,下文乃以具體措施說明之,古文體例本如此,非有脫文也。至關於古史傳說,本篇與《揆度》及《輕重戊篇》所言各不相同,此正可說明三篇不是一時一人所作,予在《揆度篇》中已詳論之矣。逃其爪牙,解已見《地數篇》。

〔三〕元材案:此處益字與下文不益民利之益字,與《揆度篇》實以益人之益字不同。後者即隘字之假借,而此兩

益字則仍當作增益講。蓋此處兩民字與《揆度篇》之人字,皆指富商蓄賈而言。不益民利,即不增益富商蓄賈之利。與

實以隘人,皆《國蓄國》所謂塞民之羡,隘其利塗之意。不過實以隘人從正面言之,而不益民之利則從反面言之耳。此種一字兩用之例,本書他處亦有之。《國蓄篇》云:王霸之君去其所以彊求,廢其所慮而請,故天下樂從也。而《輕重乙篇》則曰:

亡君廢其所宜得而斂其所強求,故下怨上而令不行。同一廢字,而前者作置立講,後者則作廢止講,即其明證。何如璋謂不字乃以字之誤,張佩綸謂益當作隘,言大闢其利途也,即益烈山澤而焚之,李哲明則謂不字當衍,並引《揆度篇》實以益人為證,而曰此所以益民之政,皆失之。

〔四〕元材案:諸侯無牛馬之牢,謂畜牧事業應由封建國家最高統治者實行獨占,諸侯不得自由經營,以免利權旁落,而天子失其權。《禮記.大學篇》所謂伐冰之家不畜牛羊是也。

〔五〕元材案:官能即管能,說已詳《山權數篇》。備物即《易》備物致用,立成器以為天下用之意。

〔六〕元材案:五家一詞,又見《史記.天官書》太史公曰

及至五家三代,《正義》:五家,黃帝、高陽、高辛、唐虞、堯舜也。此處指黃帝、有虞、夏、殷、周而言。數者策也。五家之策隨世而異,而其功用在於由國家實行壟斷,則一而已矣。

桓公曰:然則五家之數,籍〔一〕何者為善也?

管子對曰:燒山林,破增藪,焚沛澤,禽獸眾也〔二〕。童山竭澤者,君智不足也。燒增藪,焚沛澤,不益民利,逃械器,閉智能者,輔己者也〔三〕。諸侯無牛馬之牢,不利其器者,曰淫器而一民心者也〔四〕。以人御人,逃戈刃,高仁義,乘天國以安己者也〔五〕。五家之數殊而用一也。

〔一〕元材案:籍通藉,借也。此謂當採用何家之法為善也。

〔二〕丁士涵云:燒山林,破增藪,焚沛澤上脫謹逃其爪牙五字。陶鴻慶云:燒增藪,焚沛澤云云,見下文論夏后之王,此文不當複出。據上文云:黃帝之王謹逃其爪牙,有虞之王枯澤童山,夏后之王燒增藪,焚沛澤,不益民之利,殷人之王諸侯無牛馬之牢,不利其器,周人之王官能以備物。此文自童山竭澤以下,皆與上文相值,則首論黃帝之王,當云謹逃其爪牙者,猛獸眾也。今本涉下文而誤複耳。郭沫若云:丁說近是。然謹逃其爪牙當在燒山林,破增藪,焚沛澤下。此九字不當刪。本篇所述黃帝、有虞、夏、殷、周,其進化之跡可尋。黃帝之

燒山林等等與有虞氏之枯澤童山相差無幾。至夏后氏則僅破增藪,焚沛澤,而不燒山林,此為一顯著進化。然而於民之利無所增益者,則不用器械,民智未開故也。此即所謂逃械器,閉智能者輔己。至有殷氏則服牛乘馬,引重致遠,是又一顯著進化。然畜養無牢,器械不利,猶未盡脫原始狀態。至周則官能以備物,可謂文教大備。層次顯明如此,解者僅在枝節字句上追求,未能得其會通。元材案:丁、陶二氏說非也。郭以進化觀點說明五家政策之變化,甚有見地。但對所行政策之內容不無誤解。本文作者對於古史傳說中各家所採行之政策,一律以輕重二字貫穿之,《揆度篇》所謂自燧人以來,未有不以輕重為天下也,《輕重戊篇》所謂

自理國虙戲以來,未有不以輕重而能成其王者也,即其明證。三篇皆言古史,在人物及其具體措施上雖各有不同,而其所立之儀,皆屬於國家壟斷性質,則毫無例外。此文上文列舉五家所立之儀,下文則就其具體內容,分別加以解釋。所謂禽獸眾,君智不足者,謂古時禽獸眾,故人民之利孔多,而統治者尚無自行充分利用之知識與技能,故燒之破之焚之,童而竭之,即所以逃其爪牙,隘其利途也。所謂不益民利,逃械器,閉智能者,輔己者也,前三句是對人民而言,後一句則對封建統治者而言。謂其所以燒之焚之,正是對人民採取愚民政策,而增強封建統治者自身之壟斷能力也。所謂諸侯無牛馬之牢,不利其器,曰淫器而一民心,不利其器即逃其爪牙及逃械器之意。謂畜牧事業,應由封建國家最高統治者實行壟斷,諸侯不得自由經營。《禮記。大學》所謂伐冰之家不畜牛羊,即此意也。所謂以人御人,逃戈刃,高仁義,乘天國(固)以安己,以人御人,承官能言,逃戈刃承備物言。五家之具體政策不同,而其功用全在於由國家實行壟斷,則一而已矣,故曰五家之數殊而用一也。

〔三〕何如璋云:逃械器二句,與上文不接,疑有脫誤。張佩綸云:逃械器逃戈刃兩逃字,明是謹逃其爪牙之壞文。閉智能,能字即官能備物之壞文。明是簡策剝蝕,寫者以意附會。郭沫若云:文無脫誤,張說亦非是。逃械器者,如《莊子.天地篇》之漢陰丈人,羞用桔槔而抱甕灌園,謂有機械者必有機事,有機事者必有機心。逃戈刃者,即指武王勝殷,馬散之華山之陽而弗復乘,牛散之桃林之野而弗復服(《禮記.樂記》)。元材案:逃者去也,解已見《地數篇》。械器戈刃,出於增藪沛澤,《地數篇》言銅鐵之山……戈矛之所發,即其證。燒之焚之,即所以去其械器戈刃之根源也。閉智能輔己者,《山權數篇》云:智者民之輔也,民智而君愚。此言閉智能,指堵塞人民之智能而言。輔己,則指增加統治者之智能而言。凡皆以使民智而君愚轉化而為民愚而君智,以期達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之目的而已。三氏說皆非。

〔四〕豬飼彥博云:曰當作禁。張佩綸云:曰淫器當作毋淫器。《月令》毋作淫巧以蕩上心是也。姚永概云:曰乃遏之壞字。脫去下半,只存一曰字耳。金廷桂云:按文義曰字當為止字之誤。其民不事畜牧而好為淫器不利於用者,禁淫器,所以一民心也。下文立駢牢以為民饒可證。元材案:曰當作固。固即下文立祈祥以固山澤之固,乃錮之假字,禁錮也。謂禁止奇器淫巧以一民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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