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 作者:管仲
第 87 章
〔二四〕元材案:一把之量曰握。《國語.楚語》:烝嘗不過把握。注:握,長不出把者。《周禮.醢人.疏》:一握則四寸也。
〔二五〕孫星衍云:楂即槎之俗字。孫詒讓云:楂當為柤之俗字。《說文》木部云:柤,木閑也。徐鍇《繫傳》:閑,闌也。柴者棧也。公羊哀四年傳云:亡國之社蓋揜之,揜其上而柴其下。《周禮.媒氏》喪祝注柴並作棧。《淮南.道應訓》云:柴箕子之門。柴、柤皆以細木為闌閑,故並舉之。孫說未確。
〔二六〕元材案:把即《孟子.告子篇》拱把之桐梓之把。趙注:把,以手把之也。奉者用也。室奉謂作為修繕房屋之用也。下仿此。
〔二七〕元材案:圍即《莊子.人間世篇》三圍四圍,求高名之麗者斬之;七圍皆不銜接,疑當在上文
管子對曰:龍夏之地以前,桓公曰……為之奈何後,而其下又脫桓公曰:此言何謂也句。蓋著者以此數語提綱,及桓公再問,然後以龍夏之地云云說明其實施之辦法。即第一步先以鹽鐵收入據守三壤之穀,第二步以此再十倍之穀收買牛馬,第三步復以牛馬假貸於邊地人民。此一事也。以下國穀之朝夕在上云云,直至謂之國穀,則專論租山之法,又為一事,與本節固無直接關係也。
〔二九〕元材案:去其田賦以租其山,謂政府應實行木材專賣,免收田畝稅。此與《國蓄篇》列舉應反對之諸籍時,有田畝而無樹木者,似是同一種主張。《海王》及《輕重甲》之有樹木而無田畝者又是一種主張。說已詳《國蓄篇》。此本書各篇不是一時一人之作之又一證也。又案:木材在漢代,實為社會上需要量最大與價格最高之一種商品。《史記.貨殖傳》以山居千章之材及淮北、常山以南,河濟之間千樹萩與木千章為此其人皆與千戶侯等,或
此亦千乘之家。《索隱》:《漢書》作千章之楸。服虔云:章,方也。如淳云:言任方章者千枚,謂章,大材也。樂產云:萩,梓木也,可以為轅。據上文:封者食租稅,歲率戶二百,千戶之君則二十萬。鹽鐵會議時,御史大夫桑弘羊亦屢以隋唐之材為言。近年各地出土漢墓,大都有內棺外槨二層,所用木材不在少數。此處以租山代替田賦,正與此種情況相符。
〔三0〕元材案:服租即服籍,解已見《海王篇》。
〔三一〕元材案:菲葬,薄葬。
〔三二〕元材案:立軌於國,軌即軌程,亦即指上述富家出重租,貧家出小租之差別租金而言。著者在此,顯然認為此種差別租金之實行,乃是均貧富之一種具體措施。故曰民之貧富如加之以繩也。此節應與上二節緊相銜接,合為一段,乃梁啟超所稱為管子中之森林國有政策者。因有鹽鐵撫軌一節錯簡插入其中,遂被割裂耳。本文著者蓋亦始終以所謂無籍於民為其理財之唯一方法,而田賦則為所以強求,租山則為所慮而請。故主張去其所以強求之田賦而租之於所慮而請之山林。富者多厚葬其親而又求宮室之美,故需大木者多。使大木之價倍於小木,則富者負擔重。貧民以無購買大木之能力,多用小木,故負擔輕。課租之目的物為建築房屋製造棺槨之林木,而租之輕重,則以人民之貧富為衡。胡寄窗云:
差別租金制度表面上是加惠於貧民,實質上是更有效更狡猾的財政榨取辦法。(見《中國經濟思想史》第十章第三五九頁)真一針見血之論也。
管子輕重學云商鞅以權數危秦國是也。
〔二〕元材案:此所列舉本有四權,而結語只云失天之權則人地之權亡,不及君權者,蓋三權皆決定於君權也。
〔三〕聞一多云:為當為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