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元材案:隘即《揆度篇》乘天勢以隘制天下之隘。上引《鹽鐵論.錯幣篇》作厄。厄即阨,與隘通。限制、阻止之意。塞民之羨,隘其利途者,蓋緊承上文利出一孔一段而言。謂利出多門,為害既如此其大,則政府唯有由國家壟斷一切利權,以免為富商蓄賈所乘而已。
〔六〕元材案:此言予奪貧富之權,均應由國家掌握。即《揆度篇》所謂夫富能奪,貧能予,乃可以為天下之意。《尹文子.下篇》云:故古之為國者,無使民自貧富,貧富皆由於君,則君專所制,民知所歸矣。又《商君書.說民篇》云:治國之本,貴令貧者富,富者貧。貧者富,富者貧,國強。義與此同。又案《史記.貨殖列傳》亦以貧富予奪四字並舉,與此處及《揆度篇》相同。然而兩者之意義則完全相反。《貨殖傳》以自由競爭為主,故認為人民之或貧或富,應由各個人自己負責,而以各個人能力之巧拙為其決定之主要因素,並無任何人可以予之奪之。故曰:貧富之道,莫之奪予。巧者有餘,拙者不足。本書著者則主張應由政府實行國家獨占之經濟政策,以政府之予奪為調治社會上貧富之唯一原動力。故曰:予之在君,奪之在君。貧之在君,富之在君。蓋司馬遷乃自由主義經濟學派之代表人物,其在財政經濟上之意見,著重在於為新興地主階級──當世千里之中賢人所以富者──服務。故力主自由放任,力主以末致財,用本守之,力主為權利以成富,力主
故善者因之,……最下者與之爭。而本書著者則代表干涉主義經濟學派,其在財政經濟上之意見,著重在為封建地主階級統治者服務,著重在通過所謂輕重之筴,以充實封建國家之財政收入。故力主干涉主義,力主挾其食,守其用,據有餘而制不足。力主善者執其通施以御其司命,力主塞民之羨,阨其利途。力主為籠以守民。力主散積聚,鈞羨不足,分并財利而調民事。換言之,即司馬遷之所謂善者,適為本書著者之所謂最下者,而司馬遷之所謂最下者,又適為本書著者之所謂善者。此種經濟思想上之大分野,最可注意。如果認為表現在《貨殖傳》中的思想,是司馬遷對漢武帝、桑弘羊的經濟政策所持的不同政見,則本書著者乃是完全站在捍衛漢武帝、桑弘羊經濟政策的立場上對司馬遷的不同政見所給予的針鋒相對的有力批判。然則本書之成,不得在《史記》以前,此又其一證矣。
凡將為國,不通於輕重〔一〕,不可為籠〔二〕以守民。不能調通民利,不可以語制為大治〔三〕。是故萬乘之國必有萬金之賈,千乘之國必有千金之賈。然者何也?國多失利,則臣不盡其忠,士不盡其死矣〔四〕。歲有凶穰,故穀有貴賤。令有緩急,故物有輕重。然而人君不能治,故使蓄賈游市,乘民之不給,百倍其本〔五〕。分地若一,強者能守。分財若一,智者能收〔六〕。智者有什倍人之功〔
七〕,愚者有不賡本〔。蓋國利既盡入商賈之手,政府財政必感困絀,而祿賞之費無由支付。故百官戰士皆不肯盡忠盡死也。又案此以國有富商大賈為國多失利之結果。與《輕重甲篇》以國多富商大賈為中一國而二君之正之正原作二王,誤。依《丁篇》校改。皆是著者主張排斥富商蓄賈之具體表現。唐慶增不察前後文義與全書宗旨,乃斷章取義,舉此萬乘之國必有萬金之賈數語,謂即管子重商之證(見所著《中國經濟思想史》第六篇第二章二二三頁),胡寄窗亦以為是管子重視貿易之證(見所著《中國經濟思想史》上冊第十章三四九頁),失之遠矣。
〔五〕元材案:自歲有凶穰至而物利之不平也,緊承上文不能調通民利,不可以語制為大治二句而言。令有緩急,故物有輕重。《通典.食貨》十二引此文注云:上令急於求米則民重米,緩於求米則民輕米。所緩則賤,所急則貴。貴原誤作遺,以意改。其說是也。緩急,《地數篇》作徐疾。徐疾,緩急,皆指國家征收期限有寬有緊而言。不能治《漢書.食貨志》引作
不能理,理亦治也。蓄賈,《食貨志》作畜賈。顏師古注云:畜讀曰蓄。蓄賈謂賈人之多蓄積者。乘民之不給,顏師古注云:給,足也。《食貨志》晁錯請貴粟疏云:而商賈……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賣必倍。與此語意略同。又《管子.七臣七主篇》云:彼時有春秋,歲有敗凶,政有緩急。政有緩急,故物有輕重。歲有敗凶,故民有羨原誤作義,依王念孫校改。不足。時有春秋,故穀有貴賤。而上不調淫,尹注:淫,過也。謂穀物過於貴賤,則上當收散以調之。此之不為,故游商得什佰之贏以棄其本也。張佩綸云:淫疑是准之誤。《輕重篇》屢見。元材案:
淫當作治。《國蓄篇》然而人君不能治,又曰然而人君不能調,當即據此而分言之。故游商得以什佰其本也。百姓之不田,貧富之不訾,皆用此作。城郭不守,兵士不用,皆道此始。與此文大同小異。
〔六〕元材案:分地若一四句,《鹽鐵論.貧富篇》作故分土若一,賢者能守之。分財若一,智者能籌之。又《管子.侈靡篇》云:強者能守之,智者能收之。《史記.貨殖傳》亦云:巧者有餘,拙者不足。蓋皆指個人而言。與《地數篇》能者有餘,拙者不足之指封建統治者而言者不同。
〔七〕甘乃光云:什倍人之功,即以一取什之意。
〔,本書習見。數當為穀,《輕重甲篇》文可證,當據改。元材案:數當為穀,郭說是也。惟
上字不必改。《輕重甲》下文云:強本趣耕,發草立幣而無止。草下亦無土字。仍以作上字下屬為宜。
〔一三〕尹注云:委,積也。安井衡云:本,謂田所生。委,末也,謂人所食。言一人食若干步畝所生之粟,自有定數。計田所生之本,量人所食之末,則其用自足矣。姚永概云:委讀如《
禮記》或原也,或委也之委。本、委相對。尹注非。元材案:《漢書.食貨志.注》引李奇云:委,積也。王先謙《補注》云:上得民所食若干步畝之數,則可計本而量其積。仍以尹說為是。計本量委,謂計算生產,估量貯存。
〔一四〕尹注云:言一國之內耕墾之數,君悉知之。凡人計口授田,家族多少,足以自給。而人乏於食者,謂豪富之家收藏其穀故。《漢書.食貨志》顏師古注云:言富人多藏穀,故令貧者食不足也。元材案:顏說是也。藏即囤積。尹注言計口授田,與此處無關。
〔一五〕王念孫云:人君當為今君。此與上文且君引錣量用云云,皆是指桓公而言。非泛言人君也。今作人君者,涉上下文人君而誤。《通典.食貨》八所引亦誤。《輕重甲篇》正作今君鑄錢立幣。元材案:此說非也。本篇與《輕重甲篇》體例不同。《甲篇》係用桓公、管子互相問答,故曰今君云云。本篇則為泛論性質,不專指任何一個國君,故曰人君。且本篇前後人君二字連用者計十二見,君字單用者計十九見,皆是泛言人君,文義甚明。若改為今君,則其餘亦當同時改動而後可矣。又案立幣一詞,在本書凡六見。(除此處外,《山國軌》、《山權數》、《山至數》、《國准》各一見,《輕重甲》二見。)皆指鑄造錢幣而言。本文下文即有鑄幣,可以為證。又本書言立幣,皆與人君二字緊相連接。可知在著者心目中,貨幣鑄造之權,皆應由封建國家統治者實行壟斷。所謂善者執其通施,不僅掌握貨幣發行之權而已。
〔一六〕元材案:通施,《輕重甲》作通移,《輕重乙》作通貨。解已見上。
第 8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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