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字為衍文矣。給,謂取給。
〔一六〕俞樾云:百字衍文。上云月人三十錢之籍,為錢三千萬。今吾非籍之諸君吾子也,而有二國之籍者六千萬。是國之常征止三千萬。鹽筴之利得六千萬,適加一倍。故曰倍歸於上。若作百倍則太多矣。陶鴻慶云:百當為自之誤。言不必籍於諸君吾子而自然得其倍數也。聞一多云:陶謂百為自之誤是也。其解自義為自然則誤。自當訓自己,謂某數自己,實不定之詞。與今算學之χ同。倍猶二也。《食貨志》自四、自三、自倍,猶言四乘χ,三乘χ,二乘χ也。自既等於χ,故自倍亦可省言倍。元材案:以上各說皆迂拘可笑。謂之百倍者,乃作者故意夸大之詞。謂依此而行,雖取之百倍於平日之數,人亦無得而避之也。本書言倍數之處不一而足。計三倍一見(《輕重乙》),五倍五見(《揆度》及《輕重戊》),六倍一見(《揆度《),十倍二十三見(《國蓄》、《山國軌》、《山權數》、《山至數》、《揆度》、《輕重甲、乙、丁》),再十倍或二十倍共七見(《巨(筴)乘馬》、《地數》、《揆度》、《輕重丁》),四十倍三見(《輕重甲、丁》),五十倍二見(《輕重丁》),百倍九見(《海王》、《
國蓄》、《輕重甲、乙》)。凡此皆著者用以吹噓其所謂輕重之筴所獲利益之大。《輕重乙篇》所謂發號施令,物之輕重相什而相伯,《輕重丁篇》所謂善為國者守其國之財,……一可以為百。未嘗籍求於民,而使用若河海,此之謂也。然所謂百倍云云,並不是本書著者所獨創。《鹽鐵論.非鞅篇》大夫云:夫商君相秦也,內立法度,……外設百倍之利,……不賦百姓而師以贍。然則所謂百倍之利,在商鞅時即已見諸實踐矣。然於此有應注意者,即鹽鐵之價提高,對封建國家固然有利,但對於人民則危害甚大。在封建社會中,所謂大男大女,小男小女,無不處於不同階級之地位。而鹽則為人生之所必需。富人有錢有勢,鹽價雖高,對於生活並無影響。貧民則除忍受殘酷剝削之外,只有實行淡食(《鹽鐵論.水旱篇》賢良語),以示消極之反抗而已。漢宣帝地節四年(公元六六),即因鹽價咸貴,眾庶重困,而有其減天下鹽價之舉(《漢書.宣紀》)。此乃由於著者地主階級局限性之必然結果,不足怪也。
今鐵官之數〔一〕曰:一女必有一鍼〔二〕一刀〔三〕,若〔
四〕其事立。耕者必有一耒〔五〕一耜〔六〕一銚〔七〕,若其事立。行服〔加一、加二、加六、加七之言推之,則此等針、刀、錐、鑿之屬,又係由政府所自賣,證據尤為顯明。此二點,皆與桑弘羊所行之法完全相同。惟《輕重乙篇》亦有此一段文字,不僅所載各種生產工具,比本篇大有增加(
計女工方面增加二種,農民方面增加三種,車工方面增加三種),而且對於衡所主張之鐵礦國營政策,堅決反對,而另行提出量重計贏,民七君三之民營官管辦法以為代替。此乃由於《輕重乙篇》與本篇不是一時一人之作有以使然。其詳當於《輕重乙篇》再論之。此處數字,指鐵官所掌握之各種調查統計數字而言。
〔二〕元材案:鍼,所以縫衣者也。見《說文》。竹部箴下段注曰:綴衣箴也。以竹為之,僅可聯綴衣。以金為之,乃可縫衣。又《漢書.廣川惠王越》傳:以鐵鍼鍼之。知漢時鍼確為鐵制。《
輕重乙篇》作箴,義同。
〔三〕元材案:刀即《漢書.廣川惠王越》傳去與地餘戲,得袖中刀及燒刀灼潰兩目之刀,當是指婦女所用之剪刀而言。
〔四〕尹注云:若猶然後。元材案:此說是也。《輕重乙篇》即作然後。
〔五〕元材案:耒,《說文》:手耕曲木也。《易.繫辭》:揉木為耒。可見最初是用木制。此處既列為鐵制工具之一,則已為鐵製甚明。《鹽鐵論.未通篇》云:內郡人眾,……不宜牛馬,民蹠耒而耕。又《囗疾篇》云:秉耒抱插、躬耕射織者寡。《
鹽鐵取下篇》云:以容房闈之間垂拱持案食者,不知蹠耒躬耕者之勤也。又《漢書.王莽傳》:予之東巡,必躬載耒。每縣則耕,以勸東作。《考工記.車人》:車人為耒庛,長尺有一寸。中直者三尺有三寸。上旬者二尺有二寸。注:耒謂耕耒,庛謂耒下岐。
〔六〕元材案:《易.繫辭》:斲木為耜。據本篇下文言耜鐵,則此時亦已用鐵制。《禮.月令》修耒耜注及《考工記.匠人》注,均謂耜為耒頭金,金廣五寸。但此處明言一耒一耜,知兩者各自為一器。《呂氏春秋.任地篇》云:是以六尺之耜,所以成畝也。其博八寸,所以成甽也。黃東發云:耜者今之犁,廣六尺,旋轉以耕土。其塊彼此相向,亦廣六尺而成一疄。此之謂畝。而百步為畝,總畝之四圍總名。其博八寸,所以成甽者,犁頭之刃逐塊隨刃而起,其長竟畝,其起而空之處,與刃同其闊,此之謂甽。則耜與耒非一物明矣。
第 79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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