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 作者:管仲
第 74 章
惟曲衡之數為可耳。是也。至此處兩衡字,與《輕重乙篇》衡謂寡人曰及《輕重丁篇》寡人多務,令衡籍吾國之富商蓄賈稱貸家以利吾貧萌之衡。則當作執行國衡即平準政策之職官或機關講。安井氏及龐氏說最為近之。惟此處之衡,應為漢官而非齊官。《史記.平準書》云:初大農管鹽鐵,官布多。置水衡,欲以主鹽鐵。及楊可告緡錢,上林財物眾,乃令水衡主上林。《漢書.百官公卿表》云:水衡都尉,武帝元鼎二年初置,掌上林苑,有五丞。屬官有上林、均輸、御羞、禁圃、輯濯、鍾官、技巧、六廄、辨銅九官令丞。又衡官、水司空、都水、農倉,又甘泉、上林、都水七官長丞皆屬焉。可見此所謂衡者,非水衡都尉,即當為其屬官中之衡官。《
鹽鐵論.禁耕篇》云:縣官設衡立準,人從所欲。蓋即指此而言。丁、石、郭三氏說皆不可從。
〔二二〕元材案:籍,征斂。籍而無止,猶言賦斂無度。
〔二三〕安井衡云:民食不足,出什五之息以貸於富者,故云食什五之穀也。云君已稅九,則齊時稅什四矣。蓋此篇戰國間學管氏者所作,因其所見立說,非桓公時實稅什四也。張佩綸云:民食什五之穀,當作民食穀之十,則君已籍九。言十籍其九,民無餘食也。許維遹云:九與什相對比,不當有伍字。下文云:
國穀之●一切什九,亦以什九相對比。今本伍字蓋校者習見什伍連文而妄增之。聞一多云:伍疑當作一。君籍什之九,則民食什之一也。郭沫若云:十伍字不誤。《漢書.食貨志》引李悝云: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是民食已超過什五之數。但歲有豐歉,人有老弱,口有多少,李悝僅舉其平例,此亦約舉其成數而已。民所食僅及收入之半,而上除正稅外復賦籍其九,是民所食者遠不逮其收入十分之一也。元材案:民食什五之穀,可作兩種解釋。《漢書.食貨志》引董仲舒云:或耕豪民之田,見稅十五。此謂佃農須繳納其收穫十分之五於地主,作為地租,故所自食者僅為十分之五。此一義也。又同上書引王莽下令云:漢氏減輕田租,三十而稅一。常有更賦,罷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實什稅五也。此謂農民於負擔封建國家賦稅之外,又須繳納地主田租,合而計之,實占其收穫什分之五。故所自食者亦只十分之五。此又一義也。此言穀失其時,而衡又籍而無止,人民所收穫者已有百分之五十為地主所掠奪以去,今又加上衡之所籍,是不啻人民收穫百分之九十,盡入於統治者階級之手中,故曰則君已籍九矣。諸氏說皆非。
〔二四〕豬飼彥博云:有、又同。衡、橫同。何如璋、李哲明說同。元材案:衡即上文君之衡籍而無止之衡。有衡當作衡有。有即又。幣即貨幣。謂衡對所籍之數,又要求以貨幣繳納。豬飼氏說失之。
〔二五〕元材案:暴即暴力。指人民不堪封建國家壓迫剝削之苦,起而以暴力相對抗。謂之盜暴者,乃作者污蔑之詞。《乘馬數篇》作淫暴,義與此同。
〔二六〕元材案:隨之以暴之暴,與此盜暴之所起之
暴意義不同。後者指人民不堪封建國家壓迫剝削之苦,起而以暴力相對抗。前者則謂封建國家利用其反動政權,以暴力對人民加以鎮壓。隨之以暴,《揆度篇》及《輕重甲篇》均作隨之以法,《
乘馬數篇》則作君行律度焉,律度即法。可見封建國家所謂之法,即暴力之代名詞,本書作者亦自承之矣。
〔二七〕元材案:內戰,謂統治者與被統治者間均以暴力相對待,無異於國內戰爭。《揆度篇》謂之內摲民,《輕重甲篇》謂之下艾民,義與此同。解詳各該篇。
桓公曰:善哉!
筴乘馬〔一〕之數〔二〕求〔三〕盡也。彼王者不奪民時〔四〕,故五穀興豐〔五〕。五穀興豐,則士輕祿,民簡賞〔六〕。彼善為國者,使農夫寒耕暑耘〔七〕,力歸於上,女勤於纖微而織歸於府者〔誤入者不計外,有作自然之理講者,如民無●賣子者數也(《
巨(筴)乘馬》)之類是也。有作數量講者,如萬乘之國人數開口千萬也、鐵官之數(《海王》)、而囷窌之數皆見於君矣(《輕重乙》)之類是也。有作計算講者,如阨之准數一上十,豐之筴數十去九(《山權數》),以冬至日始數四十六日冬盡而春始(《輕重己》)之類是也。又有作頻字或屢字講者,如數欺諸侯者無權與(《輕重甲》)之類是也。其餘則皆本書所習用之專門術語。此又可以分為下列三類:
(一)某數之類──如乘馬數(《乘馬數》)、至數(《事語》、《山至數》)、軌數(《山國軌》)、權數、教數、貢數(《山權數》)、會數、縣數(《山至數》)、地數(《地數》)、王數(《國准》)、《輕重丁》)、壤數(《輕重乙》)、衡數(《輕重乙》、《輕重丁》)、繆數(《輕重丁》)是。
(二)某人之數之類──如泰奢之數(《事語《)、
武王之數(《地數》)、堯舜之數(《揆度》)、神農之數(《揆度》)、五家之數(《國准》)是。
(三)某事之數之類──如筴乘馬之數(《巨(筴)乘馬》、《乘馬數》)、乘馬之數(《乘馬數》)、定壤之數(《事語》)、人用之數(《海王》)、四壤之數(《山國軌《)、行三權之數、守三權之數、廣狹之數、權柄之數、使君不迷妄之數(以上均《山權數》)、輕重之數(《山權數》、《揆度》、《輕重甲》、《輕重乙》)、行幣乘馬之數、守天下之數、准時五勢之數(《山至數》)、得失之數(《山權數》、《地數》)、貴糶之數、准衡之數(《地數》)、大准之數、財餘以滿不足之數、五官之數、國筴之數、亡國之數(以上均《揆度》)、為國之數(《輕重甲《)、曲衡之數、輕重高下之數(《輕重乙》)、九九之數(《輕重戊》)是。
在以上三類數字之中,有作筴字講者,如權數一作權筴(《山權數》),地數(《地數》)一作壤筴(《揆度》),通於高下輕重之數(《輕重乙》)一作通於高下徐疾之筴(《地數》)是也。有作道字講者,如寡人欲西朝天子而賀獻不足,為此有數乎(《輕重丁》)而在下文則作天子之養不足,號令賦於天下,則不信諸侯,為此有道乎(同上)是也。亦有作法字講者,如《揆度篇》神農之數,《淮南?齊俗篇》則作神農之法是也。至各個數字之具體解釋,當依各該字所在篇中上下文文義以為決定,茲不先贅。此處筴乘馬之數及得筴乘馬之數之數字,則當作筴字或法字講。筴即計筴,法即法術或辦法。筴乘馬之數猶《史記?黥布傳》滕公之言籌策之計矣。
〔三〕安井衡云:求當為未字之誤。張佩綸云:此上管子未言筴乘馬,而桓公忽求盡筴乘馬之數,而後乃言何謂筴乘馬之數,錯脫顯然。郭沫若云:自桓公曰善哉以下至高下之筴不得不然之理也穀失於時而言。
〔五〕戴望云:興豐二字不詞。興乃與字之誤。
與讀為舉。舉,皆也。後人不知與字之義,妄改為興耳。《山權數篇》萬物興豐,與此同誤。元材案:興豐二字又分見《山權數篇》及《地數篇》。《呂氏春秋?審時篇》云:及時之稼興。高注:興,昌也。又《詩.小雅》云:天保定爾,以莫不興。《箋》:興,盛也。《小雅》又云:在彼豐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