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 作者:管仲
第 44 章
先王之治國也,使法擇人,不自舉也。
凡所謂功者,安主上利萬民者也;夫破軍殺將,戰勝攻取,使主
無危亡之憂,而百姓無死虜之患,此軍士之所以為功者也。奉主法,
治竟內,使強不凌弱,眾不暴寡,萬民驩盡其力而奉養其主,此吏之
所以為功也。匡主之過,救主之失,明理義以道其主,主無邪僻之行
,蔽欺之患,此臣之所以為功也;故明主之治也,明分職而課功勞,
有功者賞,亂法者誅,誅賞之所加,各得其宜,而主不自與焉;故明
法曰: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明主之治也,審是非,察事情,以度量案之,合於法則行,不合
於法則止;功充其言則賞,不充其言則誅;故言智能者,必有見功而
後舉之;言惡敗者,必有見過而後廢之;如此,則士上通而莫之能妒
,不肖者困廢而莫之能舉;故明法曰:能不可蔽,而敗不可飾也。
明主之道,立民所欲,以求其功,故為爵祿以勸之。立民所惡,
以禁其邪,故為刑罰以畏之。故案其功而行賞,案其罪而行罰;如此
,則群臣之舉無功者不敢進也,毀無罪者不能退也,故明法曰:譽
者不能進,而誹者不能退也。
制群臣,擅生殺,主之分也。縣令仰制,臣之分也。威勢尊顯,
主之分也。卑賤畏敬,臣之分也。令行禁止,主之分也。奉法聽從,
臣之分也。故君臣相與,高下之處也。如天之與地也,其分晝之不同
也,如白之與黑也。故君臣之閒明別,則主尊臣卑,如此,則下之從
上也,如響之應聲;臣之法主也,如景之隨形;故上令而下應,主行
而臣從,以令則行,以禁則止,以求則得,此之謂易治;故明法曰:君臣之閒,明別則易治。
明主操術任臣下,使群臣效其智能,進其長技,故智者效其計,
能者進其功,以前言督後事,所效當則賞之,不當則誅之。張官任吏
治民,案法試課成功,守法而法之,身無煩勞而分職,故明法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