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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章(2 / 2)

田字耳。撫,補也。被,及也。被字斷句,言以高山之豐收與置幣換穀之贏餘補間田山田之不及,穀猶較去歲超過十倍。山田即以往歲所置幣施與之亦無損失。元材案:山下脫田字,是也。此當讀高田撫為句,間田山田不被為句,穀十倍為句。撫即《曲禮》國君撫式之撫,注云:撫猶據也。被即《輕重丁篇》以東之賤被西之貴之被。謂高田之穀已由政府用十減三之比例據而有之。間田、山田兩地所產之穀,一則僅可自給,一則原本不足,不能互相補充,故其穀價漲至十倍也。淫者過也。山田以君寄幣振其不贍,未淫失也者,謂山田食本不足,政府以貸款賑濟之,雖不能獲得大利,然《乘馬數篇》云:以上壤之滿,補下壤之虛,此乃政府應盡之義務,不得謂為過失之舉也。至高田之穀,則早已掌握在政府手中,聚則重,故得坐長加十也。加十者,加十倍也。上文云穀十倍,今又加十倍,即二十倍。《巨(筴)乘馬篇》云:泰秋子穀大登,國穀之重去分。謂農夫曰:幣之在子者以為穀而廩之州里。國穀之分在上,國穀之重再十倍。義與此同。諸氏說皆非。

〔一縣或作●(金文《縣妃●》),故致誤也。上且巡游鄰縣,故下文有謂鄰縣曰云云,又有鄰縣四面皆●,預為之準備也。元材案:元本及聞說是也。此言政府應先以上且循游之名義,下令於某都某縣之大家及委貲家,責其每人借幣若干,以為進行巡游之用。《鹽鐵論.散不足篇》賢良云:秦始皇數巡狩五嶽濱海之館,以求神仙蓬萊之屬。數幸之郡縣,富人以貲佐,貧者築道旁。然則此種假借名義,向人民勒索貢獻,秦始皇早已行之,非本書作者之所獨創矣。

〔二六〕安井衡云:實,穀實也。勿左右,不許出糶也。張佩綸云:實,穀也,又財貨也。勿左右,謂勿假貲於左鄰右鄰也,官且自假之。郭沫若云:勿左右,謂勿游移也。民謂富民也。即上文所謂大家委貲家或有實者。元材案:實指穀言,解已見《國蓄篇》。皆勿左右,《輕重甲》及《輕重丁篇》作皆勿敢左右。猶言不得自由處理。假即《山權數篇》以假子之邑粟之假,借也。民字下屬。《輕重丁篇》此謂乘天嗇(

菑)而求民鄰財之道也,亦以民鄰連言,可證。此謂政府既擁有大量從大家、委貲家借來之貨幣,因又下令於該都縣之四鄰各都縣,將所有各都縣內有實者所藏之穀,一律加以封存凍結,不許自由買賣。謂如循游之時,或將借用此項藏穀,供隨從人馬芻米之資。梁啟超所謂告四鄰各縣之民,使勿賤賣其穀,君所至,則人馬須借食之是也。安井說得之。

〔二七〕郭沫若云:依下文百都百縣軌據,此●字當為

據字之誤,言遵照上命也。元材案:●字之義,解已見《巨(筴)乘馬篇》。此謂人民四鄰之穀既經政府封存凍結,不許自由買賣,則在各該都縣區域內之人民不能得到穀物之接濟,聚則重,少則貴,因而穀價必隨之而坐長至於十倍也。不必改字。

〔二無求於民之意而引申之。不籍即無籍,解已見《巨(筴)乘馬篇》。

〔二〕元材案:時即下文所謂此皆民所以時守也,此物之高下之時也,此民之所以并兼之時也之時,指農業季節性而言。蓋春耕十日,夏芸十日,秋收十日及冬除田二十日皆能引起農業人民對生產及生活資料之迫切需要。軌守即軌據之意,解已見上。謂此時政府如不能根據調查統計而得之軌程,及早將各種必需品預為準備,必將造成物價上漲,而為富商蓄賈所乘也。《乘馬數篇》以時行,此國筴之時守也,章四時,《山權數篇》此之謂乘時,《山至數篇》王者乘時,白圭樂觀時變,趨時若猛獸鷙鳥之發,陶朱公與時逐而不資於人,能擇人而任時,司馬遷言既饒爭時(《史記.貨殖列傳》),亦即此時字。

〔三〕元材案:官天財之官,亦當讀作管。天財,即自然資源,解已見《國蓄篇》。有與又通。《鹽鐵論.力耕篇》大夫云:王者塞天財,禁關市,執準守時,以輕重御民。意與此同。

〔四〕元材案:此節原文意義不甚明顯。尹注云:繇,與招反。又云:謂山澤之所禁發。又案《輕重乙篇》云:夫歲有四秋而分有四時。故曰農事且作,請以什伍農夫賦耜鐵,此之謂春之秋。大夏且至,絲纊之所作,此之謂夏之秋。而大秋成,五穀之所會,此之謂秋之秋。大冬營室中,女事紡績緝縷之所作也,此之謂冬之秋。故歲有四秋而分有四時。已得四者之序,發號出令,物之輕重相什而相伯。故物不得有常固。與本文所論大同小異。大即泰。《通典.食貨》十二引此文注:泰,當也。所謂四時四秋,蓋皆指農副業生產季節而言。

第 85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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